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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19 19:53:00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南充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该符合条件是哪些?

《南充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印发,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规定,本地*的中低收入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公租房,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略低于市场租金,但不得低于市场租金的60%,承租者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须退回公租房并处以相应处罚。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具备当地城镇*;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的年收入低于本地上年度中等收入标准。

●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具备当地城镇*;申请人是本地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在本地连续工作5年以上;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申请人在本地有稳定收入,能够支付房屋租金。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头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其租赁期限通常为3年,以后每3年签订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略低于市场租金,但不得低于市场租金的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社会力量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其根据市场运营情况自行确定租金标准,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管调控。承租人特别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根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承租人存在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用途,或者将其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者承租人已经有住房,面积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或者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已经超过当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或者无故连续空置所承租公租房或者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违背合约的都应当退出并解除租赁合同。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在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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