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 有不少购房人通过各种渠道询问自己购买商品房时在房价之外被收取了“团购费”“服务费”等名目的费用是否合理?答案是肯定不行。
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应当标示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那么,在房价之外被收取了“团购费”“服务费”等名目的费用,购房人应怎么办呢?
购房人可直接找开发商协商将该款项计入房屋总价或直接退款, 如协商不成,依据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四川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 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之规定,购房人可以向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证据投诉查处。
作为消费者我们在购房中遇到不合理的收费,我们应该果断拒绝跟开发商协商。在取不到满意的结果的时候,我们应该拿起来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应得的权益。南充吉屋网提醒您,吉屋网有全面的楼盘信息可供查询,有专业的在线管家团队时刻为您服务,购房就来吉屋网,全国性房产交易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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